圣经论基督徒的家庭伦理
古今中外的社会结构几乎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,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,因此,家庭中的人伦关系,自然而然成为伦理的基础。在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的父子、夫妻、兄弟、君臣和朋友的五伦关系中,前三个是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,后两个是家庭的延伸关系;古代儒家把“齐家”作为“治国”的前提条件;《周易》说:“正家而天下定矣”;《礼记》说:“家齐而后国治”等等。这样,父慈子孝、兄友弟恭、夫唱妇随就成了几千年来中国历代崇尚的家庭伦理准则,为敦厚社会风气、维护社会稳定、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。而基督教的“家庭伦理”关系,在《圣经》的经文中有据可查,论述得非常明确,对于规范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家庭伦理关系,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。
基督教伦理是“以神为本”的,具有一定的超越性,因此,所有的理论规范都必须在这个超越性的真理下被修正、受批判。在圣经以弗所书第六章提到:作儿女的要在“主里”听从父母;作父亲的要按照“主的教训和警戒”养育儿女;作仆人的要甘心事奉,好像“服事主”;作主人的要公平对待仆人,因为有“一位主”在天上察看。在基督教伦理中,任何人都没有绝对的权柄,因此不可以滥权。每一位基督徒也都必须慎思明辨,不得“盲从”,以免“听从人而不听从神”。在传统的伦理关系日益被混淆或被抛弃的今天,基督教伦理的优越性格外明显,基督教伦理的重要性格外突出。在这里我们从“夫妻关系”和“亲子关系”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。
夫妻关系
在基督教观念之中,婚约是神亲自设立的制度,因此是神圣的,并且是永恒的。在所有宗教中,只有基督教是持这种“圣约”的概念,而且将婚姻视为神的祝福。在创世记第二章谈到神创造亚当,又为他预备夏娃时,有多处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。第一,神为亚当造一个配偶为的是帮助他。“帮助者”并不表示是次等的,也不是“配角”,而是女主角,是最适合丈夫的伙伴,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。第二,神是用亚当的“肋骨”造了夏娃。神不是用男人的脚趾造女人,让她被踩在男人的脚下;也不是用男人的头骨造女人,使她骑在男人的头上,只用男人旁边的骨头造了女人,使他们二人平等相待。有人说,神是用男人最贴近心脏的骨头——肋骨,造了女人,使妻子成为丈夫的“心上人”。第三,亚当的第一首情歌称他的妻子为“骨中的骨,肉中的肉”。在圣经中骨肉之亲是指夫妻关系,同时还强调结婚时,人要离开父母,与妻子连合,二人成为一体。这里的“离开父母”是指心理上的独立而言的,因此,结婚后最亲密的人际关系是夫妻关系。第四,当时夫妻二人“赤身露体并不羞耻”。这不仅指肉体上的,更是指心灵上的赤露敞开,彼此坦诚相待,没有隐私的。
在圣经以弗所书五章21节提到“彼此顺服”,圣经的教导是平衡的,在要求妻子顺服丈夫的同时,也提醒丈夫要爱妻子。一个爱妻子的丈夫,他的妻子一定是衷心顺服他的。夫妻之间的爱为舍己之爱、是爱人如己之爱。“妻子好合,如鼓瑟琴”(见诗经),意思说与妻子儿女感情融洽,就好像弹琴鼓瑟那样和谐美好。然而,在现实社会生活中,有相当一部的夫妻关系不是这样的,而是十分令人担忧的,比如出现婚外情、包二奶、第三者插足等两性关系不和谐的状况,于是有人形容情侣关系是“面对面”,伙伴关系是“肩对肩”,而夫妻关系却是“背对背”,圣经中对于婚前与婚外的性关系曾严厉斥责,在旧约时代奸淫罪是要处死刑的,所以,对引诱我们陷入邪淫或犯罪的歌舞厅、热舞吧、洗头洗脚房等声色场所,还有非法出版的黄色书刊、光盘、影像制品,我们要远离而不要接近。否则,淫乱会使夫妻彼此反目为仇、会导致和睦的家庭破裂,这些都是神所憎恶的,是人所痛恨的。在我国历史上均有夫妻恩爱的典范,如唐朝的辅佐唐太宗李世民的魏征与妻子裴氏:夫事人主,妇为内助;北宋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与丈夫赵明诚:情投意合,恩恩爱爱;周恩来与邓颖超夫妇:患难与共,心心相印;李大钊与赵纫兰夫妇:名位虽高,爱妻犹笃,等等,都值得我们去学习。
亲子关系
在儿女管教方面,圣经中有许多宝贵的教训:第一,圣经教导我们管教儿女要“严”。“不忍用杖打儿子的,是恨恶他”(见箴言十三章24节)。我们不应该随意打孩子,但也绝不能放纵孩子,管教方式应赏罚分明、严宽相济。“父慈而教”(见左传),意思是说父亲要爱孩子,但不能溺爱,同时一定要注重教育他们,第二,圣经教导我们不要伤害儿女的自尊心。“你们作父母的,不要惹儿女的气,恐怕他们失了志气”(见歌罗西书三章21节)。用刻薄、羞辱的话责备儿女,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心,使儿女自暴自弃,赏罚平衡、恩威并施才是好的管理方式。第三,要重视品格的教育。“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,就是到老他也不偏离”(见箴言二十章6节)。这强调的是品格的塑造,而非知识的灌输。而今天的中国父母们,投入很大的精力、很多的金钱,让儿女学习英语、数学、音乐、舞蹈等,想方设法让儿女考上重点大学,认为只有这样方可以成才,其实影响一个人一生的是他的品格,因此,品格的教育应当倍加留心。
在孝敬父母方面,这是十条诫律中有关人伦关系的第一条,由此可见其的重要性。“凡咒骂父母的,总要治死他”(见利未记二十章9节)。这与我国的孝道观念十分接近,“事父母,能竭其力”(见论语),意思是说侍候父母,能做到尽心竭力。“慈母手中线,游子身上衣。临行密密缝,意恐迟迟归。谁言寸草心,报得三春晖”(见孟郊的《游子吟》),说的是母亲的爱最真诚、最无私、最伟大,如同阳光对待小草那样。父母的爱是永远报答不完的。圣经上的教训也有值得我们学习地方:第一,圣经中不仅教导要奉养父母,还要照顾亲属。在旧约圣经中提到以色列人要为近亲偿债、赎身、甚至赎回家族的产业等,所以今日的犹太人在世界各地都很团结,照顾自己的亲属不遗余力,这与我国大家族观念相近。第二,圣经中的伦理观是以神为最高的依归。“人到我这里来,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、妻子、儿女、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,就不能作我的门徒”(见路加福音十四章25-26节)。以圣经的伦理理道德为准则,比以人的地位身份来界定行为规范更合理,在现代社会生活中,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变革年代,使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,基督教伦理会发挥很好的促进作用。
